保安员服装、标志及装备使用管理制度一、 保安员服装、标志1、 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范围内选用。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保安从业单位不得私自更改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2、 保安员上岗应当随身携带保安员证、穿着保安服务、佩戴保安服务标志。提供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和安全风险评估服务的保安员上岗服务可以穿着便服,但应随身携带保安员证、佩戴保安服务标志。3、 保安员除值勤时穿着保安服务外,其它时间不得穿着保安员服装。4、 保安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的,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收回保安员服装。保安员服装丢失、破损,保安从业单位应及时补齐、换发和更新。保安从业单位应妥善处理收回的保安员服装。5、 保安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穿着保安员服装应遵守下列规定。(1) 不同制式的保安员服装不得混穿。(2) 按照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袖章等标志,不同制式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保安员身份或者值勤无关的标志、物品。(3) 值勤时需佩戴专用武装带的,应按规范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