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7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适应保税监管区域功能进一步拓展和转型的需要,便利区内企业贸易投资,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总局制定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整合了现行适用于不同保税监管区域的多项外汇管理政策,在继续保持部分优惠政策的同时,调整了购汇、结汇等保税监管区域内外不尽一致的政策内容,并进一步简化了对外支付审核程序。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出口加工区企业外汇账户问题明确如下:一、已开立外汇账户的出口加工区企业,应当在办法生效前,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按办法规定调整账户性质和个数。原外汇账户内资金按企业申报性质,经外汇局审核后分别划至新开立的对应外汇账户。外汇局在审核企业申报的资金性质时,要结合企业资本金、外债、境内外汇贷款等结汇情况,准确把握企业资金性质,避免混淆。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办法后,要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