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明县工业园区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为切实推进我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园区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委行政活动的知情权,为社会依法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工作,各股室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开,保密原则。第四条 收获工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第五条 依据本制度提供政务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务公开的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形式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布:(一)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二)机构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