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设备采购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系统信息化设备的管理工作,根据系统网络技术规范,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设备,主要包括网络设备、安全设备、服务器类设备、终端设备、移动设备、机柜、配线架、KVM、空调、UPS、传输设备等。其中终端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遵照市局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信息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负责系统信息化设备的采购前期的规划、采购后的使用、管理等工作。具体采购、报废等由办公室负责,基层信息管理员配合信息办做好信息化设备管理工作。第四条 上级部门基于特殊的业务要求配发的设备,对其管理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信息化设备采购第五条信息化采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政府采购流程规范,并遵守相关财务制度。信息化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和科学管理的原则。第六条信息化采购应当按照立项申请、专家论证、立项审批、项目采购、具体实施和事后评估六个流程按步骤实施,原则上不得减少流程或变更流程次序。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