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培训考核制度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1、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借用、倒卖。3、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4、工作人员每天上岗前,如出现发热、咳嗽、咽喉肿痛、腹泻、皮肤感染等有碍公众健康的疾病症状,应立即离岗治疗,待痊愈后方可重新上岗。5、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6、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二、卫生知识培训1、工作人员上岗前须参加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做好培训记录。并进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2、工作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3、工作人员应及时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卫生知识突发应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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