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本标准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筒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保健机构内设计划生育科(室)、核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所载明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依据。 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申请增加技术服务项目的,须具备相应的能力,并由原发证部门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逐项审批。一、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一)基本服务能力: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药具发放,避孕节育医学检查,放、取官内节育器(IUD)。 (二)工作场所和工作用房基本要求 1、技术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 2、手术室远离茅厕、垃圾堆、畜厩、污水沟等污染源; 3、有诊室、咨询室、妇检室、手术室、药具室、观察室,其中手术室和妇检室必须分设; 4、手术室面积1216平方米,手术间水磨石或地砖地面,墙面和天花板及边角光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