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1章:总 则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DB37/T 3010-2017 2017年11月实施)、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6号)、关于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推进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1616号)、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鲁安办发2016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东安发20174号)有关条款制定。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1、隐患分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