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仲裁委员会裁 决 书2006渝裁(房)字第432号申请人石平,男,汉族,1972年8月23日生,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2号附6号3单元4号。委托代理人凌忠实,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杨家坪房管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银都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沈正富,所长。委托代理人曹伟,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年11月9日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于2006年12月1日受理了本案。根据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本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木、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仲裁员选指定书等材料。被申请人未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根据仲裁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本会主任依法指定胡廷非担任本案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于2007年1月18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申请人石平和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凌忠实,被申请人的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