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4日以国税函20093号下发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该文件解决了实际工作中每个企业都会遇见的基本问题,对会计实务会产生重大影响。一、关注国税函20093号的生效时间详细内容都在2009年1月8日以后,但是该文件的开始执行时间却要提前到2008年1月1日。也就是说国税函20093号是有追溯既往的效果的,其执行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步。眼下正在开始进行的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就可以直接适用该文件。纳税人应当关注该文件与企业已经执行完毕的2008年度财务账目处理的差异,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二、合理工资薪金的判断需把握五大原则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