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 试 行 )1依据和目的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关于防范重点行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定。2适用范围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造纸、钢铁、制药、农药、印染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建(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土壤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其他行业企业拆除活动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不适用于本技术规定。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的拆除活动,应同时满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含石棉材料的设备、建(构)筑物等的拆除活动,应同时满足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T 193)要求。含多氯联苯物质的设备拆除,应同时满足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13015)相关技术要求。涉及放射性物质的设备、建(构)筑物等的拆除活动,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放射性物质法规管理。拆除活动中施工安全、消防、人员人身安全与环境健康风险等的管理,应同时满足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