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2016年5月18日第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鼓励毕业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二章 评选对象及比例第三条优秀毕业生评选对象为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的荣誉称号分为校级和市级,其中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0%,市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第三章 评选条件第五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一)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