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人员范围及其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会计人员主要包括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一)出纳;(二)稽核;(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七)会计信息分析应用;(八)会计监督;(九)会计档案保管;(十)其他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第四条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遵守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相关专业资格资质证书,或持有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或相关专业学历(学位)证书,且持续参加继续教育的,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