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2001年月12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 开出现金支票从银行提取现金2000元备用; 2、 用现金支付生产车间办公用品费440元; 3、 收到盛达公司前欠货款80000元,存入银行; 4、 向前进工厂销售A产品一批,不含增值税的售价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款项尚未收到; 5、 接到开户银行的通知,收到光明公司前欠货款150000元; 6、 向大华公司销售B产品一批,不含增值税的售价为200000元,增值税为34000元,合计234000元,当即收到大华公司签发并承兑的面值为234000元,期限为三个月的商业汇票一张; 7、 接到开户银行的通知,胜利工厂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汇票已到期,收到胜利工厂支付的票据款120000元; 8、 向宏达公司购买一批甲材料,按合同规定,东方公司用银行存款预付购货款50000元; 9、 收到宏达公司发来的甲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为80000元,增值税为13600元,合计93600元。扣除预付款50000元,余额43600元东方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甲材料已验收入库;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