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医疗机构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工作。三、建立门诊日志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四、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五、医疗机构执行职务的人员、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六、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七、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