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值易耗品管理第1条 根据企业的情况,规定1000元以下、使用年限较短、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以及在经营中使用的包装物、周转材料等,为低值易耗品。第2条 低值易耗品在购买之前应根据需要填写购买申请单,经综合部审核,由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及企业总经理双签批准。企业领导批准后,方能选购。第3条 低值易耗品实行归口管理,低值易耗品由综合部负责管理。第4条 在低值易耗品的日常管理中应进行以下工作:(1)参与供应商的选择评价;(2)参与品种、型号、规格、价格的选择;(3)负责验收;(4)提出转移、报废处理意见及参与清理;(5)参与组织资产清查等。第5条 低值易耗品由综合部统一购买。第6条 为了加强对在用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应按使用单位和部门设置低值易耗品登记簿。第7条 使用部门向仓库领用低值易耗品,应填制一式三份的领用凭证,一份留存仓库,作为登记库存低值易耗品卡片的依据;一份交给使用部门作为实物管理的依据;一份交给会计部门作为记账的依据。第8条 要建立以旧换新的赔偿制度,并及时按照制度办理凭证,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