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场所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防治制度一、公共场所应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场所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二、积极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消除各种传染性疾病和其他有碍公共场所传染性疾病对人体的危害。三、有计划地改造公共场所卫生设施,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的管理。四、当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责任报告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健康危害事故。五、当公共场所发生以下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1、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介水传染病的流行和中毒;2、公共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和皮肤病;3、因使用化妆品所致的毁容、脱发及皮肤病(包括过敏性皮炎及各种皮肤损伤);4、意外事故所致的:氯气中毒、C0中毒(包括煤气中毒)、C02中毒、氨气、氯气、消毒剂、杀虫剂、红眼病(指游泳池引起的流行性结膜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