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还旧贷款存在的风险与防范 借新还旧贷款的操作方式,有利于商业银行盘活不良贷款,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并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完善或加强担保,弱化了即期贷款风险。但也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推迟了信贷风险的暴露时间,沉淀并累积了信贷风险。同时在办理新贷款的手续上,还存在着相当的法律风险。一、保证项下借新还旧的风险及防范 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三十九条中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因此对借新还旧贷款的保证责任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l、在旧贷与新贷均有保证人,且保证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由于借款人用新贷款偿还了旧贷款,从而免除了保证人对旧贷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就只是针对新贷款的,较之债务人按照实际贷款用途使用新贷款产生对保证人的风险和责任要小。比如,债务人按照实际贷款用途使用新贷款,而不是借新还旧,如资金不能收回,则旧债未了又出新债,保证人要承担对旧贷和新贷两笔贷款的保证责任。由此,改变贷款用途借新还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