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核查异议表 编号: 债权人名称XX公司本债权人对破产债权审核认定通知书或破产债权不予认定通知书中记载的认定结果有异议,主要理由如下: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4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2、依据XX民事调解书及他项权证:债权人有权依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5600万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债权人的主债权是清偿顺序最后一位,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及主债权的利息都是优先于主债权的,且主债权加上孳息债权都远远低于调解书和他项权证记载的最高额5600万元。故不论抵押物实际拍卖、变卖的价值是多少,本债权人不仅对主债权3320万拥有抵押优先权,且就主债权在第一次破产申报前所产生的利息及可能产生的实现抵押权的费用都拥有抵押优先权。管理人向本债权人出具的破产债权审核认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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