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课堂笔记整理授课教师:王文军上篇 债法总论第一章 债的一般原理第一节 债与债权法一、 债的概念(民通84th):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一) 作为+不作为=给付注:给付是指债的关系上特定人之间有权请求的特定行为。(包括行为和结果两部分,不以财产价值为限)(1) 包含给付的行为和给付的结果。(2) 某些情况下不要求结果的发生。(3) 标的标的物(二)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有权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三) 债的关系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1、 广义:除了个别的给付关系(如合同),还包括危险的告知等。(结构复杂,随时间不断变化)注:合同履行后,可以说广义债的关系消灭,但它仍作为当事人保有各自给付的法律上的原因。2、 狭义:一方享有债权,另一方负担相应的债务。二、 债权的性质(一) 债权不是对债务人人身、行为和给付标的物的支配。(二) 债权的本质是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三、 债权的法律特征(一) 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