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青阳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2018 年 8 月修订)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一 法院部门1 诉讼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 481 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号诉讼案件当事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人民法院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
2、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 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2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二 公安部门2证照费(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
3、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 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 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36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1575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72 号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4、;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 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3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三 国土资源部门3 土地复垦费因 挖 损 、 塌 陷 、
5、压占 等 造 成 土 地 破 坏 ,没 有 条 件 复 垦 和 复垦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用地 单 位 和 个 人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 6至 9 元县国土资源局4 土地闲置费已 经 办 理 审 批 手 续的 非 农 业 建 设 占 用耕 地 ,一 年 以 上 未动 工 建 设 的 用 地 单位每平方米5 至 10 元县国土资源局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
6、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 5 耕地开垦费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办法;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财综20011061 号非 农 业 建 设 经 批 准占 用 耕 地 , 没 有 条件 开 垦 或 开 垦 的 耕地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单位 和 个 人占用一般耕地的 6-9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高于上述标准的40%计征县国土资源局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7、。二、主管部门责任: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 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4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6不动产登记费(小微企业免收项目详见财政部财税2014101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 201679 号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8、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县国土资源局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 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四 环保部门7 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 直接向环境排放 详见收费 县环
9、保局 一、执收单位责任: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5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停征】 院令第 369 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 3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财综200338 号;省政府令第 183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皖价费2008111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发改价格20142008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皖价费201582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皖价费2015168 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保厅财综201810
10、3 号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依据文件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 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
11、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五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8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6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2002872 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服2007207 号;青价200
12、93 号9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建 设 部 、 财 政 部 、国 家 物 价 局 建 城 1993 410 号 ;省 建 设 厅 、 财 政 厅 、物 价 局 建 城 字 1996 565 号 ;省 物 价 局 、 财 政 厅皖 价 费 2002 186号 ; 省 物 价 局 、 财政 厅 皖 价 费 2006 240 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201568号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
13、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 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7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10 城镇污水处理费国务院国发200036 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 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
14、、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 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 号;省政府令第183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税2014151 号; 省财政厅 、省物本 县 城 市 规 划 区 范围 内 向 城 市 污 水 集中 处 理 设 施 排 放 污水 的 单 位 和 个 人非 居 民 生活 用 水1.15 元 /吨 ;特 种 行 业用 水 1.75元 /吨 。县 住 房 和 城乡 建 设 委 员会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
15、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 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8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16、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价局、省住建厅财综2015196 号;青价201618 号七 水务部门11水资源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第460 号令;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皖价商20141 号;皖价商201566号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详见文件 县水务局12河道采砂管理费(砂石资源费)【停征】国务院令第 3 号;省政府令第 25 号;省政府令第 223 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181 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发改价格20093085 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9267 号;省财政厅、物
17、价局财综2017365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单位和个人;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从事采砂(含吹填造地采砂)、采石、取土和淘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1.5 元/吨 县水务局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8、: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 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9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13 水土保持补偿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 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8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
19、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14160 号;省财政厅皖价费201777号详见文件 详见文件 县水务局八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0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1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10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5 号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降低标准 10-20%)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5计量收费(小微企业免收项目详见财政部财税2014101 号)【停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74 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823 号;财综201367 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
20、009234 号;省物价局、财政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皖价费 2005171 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9115 号;皖价费函201354 号;皖价费2014146有关计量许可申请人和接受计量器具检定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降低标准 1020%)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 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