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克里斯塔勒中心地理论的基本内容克里斯塔勒还提出以下概念:(l)中心地(Central Place),可以表述为向居住在它周围地域(尤指农村地域)的居民提供各种货物和服务的地方。(2)中心货物与服务(Central Good and Service),分别指在中心地内生产的货物与提供的服务,亦可称为中心地职能(Central Place Function)。中心货物和服务是分等级的,即分为较高(低)级别的中心地生产的较高(低)级别的中心货物或提供较高(低)级别的服务。在大多数中心地,每一种中心货物或服务一般要由一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承担。例如,一个集镇,往往有二三家杂货店或饮食店。每个担负一种中心地职能的单位,称为一个职能单位(Functional Unit)。可以肯定,中心地的职能单位数量必定大于或等于中心地职能种类的数量,通常总是前者的数量超过后者的数量。除了几家单位共同提供一种中心货物或服务之外,也可能有一家单位提供多种中心货物或服务的场合,从而包括了几个职能单位。这种情况多见于百货公司、超级市场等大型零售商业组织。(3)中心性(Centrality)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