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筑业先进企业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全面提高建筑行业的整体素质,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中国建筑业协会决定在全行业开展全国建筑业先进企业和先进工作者表彰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第二章 表彰范围第三条 本活动的表彰对象是中国建筑业协会单位会员及其各类管理人员。第三章 表彰条件第四条 全国建筑业先进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二)有明确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市场行为规范,经营业绩突出,有较高的合同履约率,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完善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重视技术开发应用和创新,企业社会形象良好。(三)近三年没有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事故,且至少获得以下荣誉中的一类:1、一项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2、五项省(部)级优质工程。(四)近三年至少获得以下荣誉中的一类:1、一项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或以上;2、一项国家级工法;3、一项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4、一项全国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