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共8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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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7.1 消火栓给水系统7.1.1 消火栓设置场所1 室外消火栓设置场所:1)城镇、居住区及企事业单位;2)厂房、库房及民用建筑;3)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4)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储罐或出罐区等室外场所;5)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体积不超过3000 m3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不超过二层居住小区,可不设室外消火栓(消防给水)。2 室内消火栓设置场所。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武平除外下列场所应设置DN65室内消火栓:1)多层民用和工业建筑: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 m2厂房(仓库); 体积超过5000 m3车站、码头、机场等候车(船、机)楼以及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等建筑等;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其他等级剧场、电影院和超过1200个座位礼堂、体育馆; 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 m3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他民用建筑; 超过七层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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