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全国用户满意标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全国用户满意标杆学习实践工作,保证活动的质量,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国用户满意标杆的申报、评审、经验交流等各项活动。第三条 全国用户满意标杆是对贯彻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基本理念,并在增强用户满意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组织或专项服务授予的资格荣誉。全国用户满意标杆企业将优先推荐申报贯彻顾客驱动理念的全国质量奖管理特色奖。第四条 全国用户满意标杆评审遵循为组织创造价值的宗旨,坚持“高标准、少而精、树标杆”的原则。第二章 奖项设置第五条 全国用户满意标杆细分为企业类、服务类,标杆数量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个。第三章 组织机构、职责第六条 全国用户满意标杆评审活动的组织机构由领导机构、评审机构组成。领导机构为全国用户满意标杆评审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评审机构由活动审定委员会和活动评审委员会两级机构组成。第七条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评审活动基本原则、规则,研究确定审定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组的组成人员,研究解决评审活动中发生的重要问题等。第八条 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