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鸡西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着力解决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急救保障问题,依据黑龙江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黑卫医发2014141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2014 年年底,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基本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全面启动;2015 年,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稳定运行,有特殊困难的急重伤病患者得到有效救治,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规范运行。(二)基本原则1.坚持应急救急为主。疾病应急救助主要解决符合规定的疾病患者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对救助对象急救后续治疗
2、发生的救治费用,应按程序通过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商业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其他渠道予以支付。2. 合理确定救助水平。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应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量入为出,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至下年使用。市卫计委委会同市财政局结合筹集资金规模和实际发生的应急医疗救助费用补助需求,合理确定救助比例,确保基金平稳运行。33.责任共担协同推进。建立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既要注重政府财政投入引导,又要注重发展社会慈善医疗;既要满足需紧急救治患者的医疗需求,又要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建立并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的运行机制。二、基金筹集与来源、管理(一)基金设立市政府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医
3、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二)基金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各级政府应将各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补助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县(市)、区政府对基金承担兜底责任,确保基金正常运转。(三)基金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1.市财政局指定一个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用于疾病应急救助,并在此专户内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
4、办理基金的汇集并向所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等业务。42.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一个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并在此专户内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本级预算按照规定标准安排的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并全额及时上解至市级“应急救助专户”。3.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划拨至应急救助专户,确保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4.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基金预决算,由市财政局、市卫计委报市政府批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在每季度末 20 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并于每年 2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基金决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报
5、送市财政局、市卫计委。5.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由同级财政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不得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列支。6.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变更或者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现行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督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杜绝应救不救现象,严厉查处虚报信息、过度医疗等套取救助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基金监管由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5审计局联合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运转情况进行监管。每年年底通过普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疾
6、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执行情况、基金支付、使用情况,以及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等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审计部门负责对上一年度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将基金使用、救助事例以及审计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三、救助对象和范围(一)救助对象在鸡西市境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二)救助基金支付范围1.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
7、、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者经上述渠道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四、组织机构(一)成立鸡西市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见附件 1),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卫6计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政策制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卫计委。(二)成立鸡西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联合审批委员会(组成人员见附件 2),主任由市卫计委主任担任,委员由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慈善总
8、会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按照各自的分工和职责,负责对救助对象费用的联合会审,提出会审意见。(三)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医疗机构要成立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相关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医疗、药学、护理、财务、信息等管理部门及临床相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四)指定市慈善总会为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五)成立鸡西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管委员会,由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审计部门人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群众代表等组成,负责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预算执行、支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五、职责分工(一)部门职责1.市卫计委。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
9、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7行为。建立健全救助基金使用监管机制,并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救助基金管理使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2.市财政局。及时拨付救助基金,并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及经办管理机构管理费用支出,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管理。3.市人社局。负责参保患者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4.市民政局。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推进医疗救助制度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有效衔接,加强与医疗机构衔接,按照规定对
10、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5.市公安局。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6.市审计局。定期对救助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二)医疗机构职责1.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实施救治时,要严格执行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合理用药,合理施治,防止过度医疗,杜绝骗取和套取救助基金行为。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83.及时查明患者身份。对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填写鸡西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审批表,经公安机关确认后,向基金审核管理部
11、门申报救助基金。4.做好现行医保相关政策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三)基金经办机构职责1.按照国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和“合理、适度、公平”原则,受理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支付,积极发挥救助基金作用,实施人道主义援助。2.主动开展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募捐活动,不断扩大基金规模。3.建立健全鸡西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制度,确保资金管理和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4.定期检查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安全。5.定期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管委员会报告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6.基金经办
12、管理机构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应当做到廉洁自律、秉公办事、透明运作,并将资助结果如实向社会公布。六、救助程序凡符合救助条件申请救助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由收治的医疗机构及时填写鸡西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六份,报同9级卫生计生、公安、民政、保险机构、人社部门审核,确认患者身份。(二)申报。县(市)区卫生局、局直医疗机构每季度将鸡西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核支付汇总表一式六份,同时附患者救助申请审批表向市慈善总会经办机构申报。(三)审核。市慈善总会经办机构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申报的救助申请进行分类汇总,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救助对象和范围提出救助意见
13、,提交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联合审批委员会会审。(四)审批。市卫计委会同市财政局每半年分别组织召开 1 次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联合审批委员会专题会议,分别对所辖区域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所报材料进行联合会审。经查验,对符合条件无异议者,在联审后 20 个工作日内,由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各相关医疗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将理由告知相关单位。七、工作要求(一)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建立责任共担、多方联动机制。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政策研究和推动落实等工作。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体系,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保障基本医疗服务需求,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10注意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逐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二)按照规定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本方案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执行每年 2 次的核销制度。每年度 6 月 30 日前完成上一年度 12 月至当年5 月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12 月底前完成当年 6 月至 11 月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