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竞技裁判员队伍的建设,确保体育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全国体总秘书处”)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工作。全国体总秘书处和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根据电子竞技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电子竞技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第三条 全国体总秘书处对电子竞技项目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第二章 裁判委员会第四条 全国体总秘书处设立电子竞技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全国体总秘书处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规则并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裁委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四至六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全国体总秘书处确定裁委会成员名单,并适时进行调整。第六条 裁委会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工作,拟定电子竞技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竞赛规则;负责组织电子竞技裁判员学习、考核;按规定举办电子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