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浏阳市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合 同转让方(章): 住 址: 受让方 (章): 住 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合 同 填 写 说 明一、合同第一条 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文号,尚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填写用地审批单文号。二、合同第二条 由承办土地使用权转让机构填写,其他各条由转让人、受让人填写。三、合同第四条第 3 项 为甲方土地使用权证中载明的出让使用年限及终止日期。四、合同结尾甲、乙方的填写:1、单位转让法人一项,法人不盖章签名时,必须是法人本人签名,并填明职务。2、属个人转让,法定代表人、职务两项不填。3、联系电话一项,须要填写联系电话,便
2、于办理手续中联系。4、甲、乙双方的经办人请填上,不要漏填。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转让条件。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现就甲方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一事,双方签订如下合同:第一条 甲方转让的土地必须是已经依法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浏国用( ) 字第 号或( ) 号审批单。第二条 甲方转让的土地位于 ,总面积(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点 平方米(小写)平方
3、米。本次转让给乙方管理使用的土地面积(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点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地面建筑物 平方米。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点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乙方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点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第三条 甲方转让的土地属于下列使用类型( ):1、出让用地 平方米。2、划拨用地 平方米。第四条 本次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用地性质( )办理:21、原属划拨用地,现仍按划拨用地办理转让。2、原属划拨用地,现按出让用地办理转让。其出让金缴纳由方负责。3、原属出让用地,按出让用地办理转让。根据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
4、)所载明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现剩余使用年限为 年,使用至 年 月 日止。第五条 甲方转让的土地四至范围以下列( )为准:1、以批准的红线图为准。2、以甲方的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四至范围为准。3、以甲、乙双方签订认界图转让范围(测量成果图)为准。第六条 甲方转让的土地,其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设施不在本土地使用权转让范围之列。第七条 甲方转让的土地原批准用途为 ,乙方受让后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用途。如乙方确需改变原批准用地用途和建设规划,由乙方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规划部门申报审批。第八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和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合计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拾 元整(
5、小写) 元。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价为人民币(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地面建筑及附着物为人民币(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第九条 付款方式: 3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权属变更手续由 方负责办理方配合。按政策规定须向政府及相关部门缴纳的土地交易税费由 方缴纳。第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甲方原与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的合同中所载明的权力和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享有。第十二条 甲方转让的土地,如原产权不清,由此引起的权属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经费开支。第十三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甲、乙双方
6、应凭批准文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换证手续。经批准乙方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十四条 甲方转让的土地经依法批准之日起 天内甲方应腾出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交付乙方管理使用。甲方没有按期腾出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给乙方管理使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请求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延误或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履约方,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同时对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事发之日 天内,应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及需要变更或延期履行合同的书面说明。第十六条
7、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地审批文件(审批单)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如提供无效证件,由此给乙方造成财产损失,甲4方要依法予以赔偿。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另行协商签订协议,不得违背甲方原与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签订的合同和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另行协商签订的协议作为附件,随本合同一同递交土地管理审批机关审查备案。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获批准后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申请向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分送相关部门存档备查,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转让方(甲方章): 受让方(乙方章):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职 务 : 职 务: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经 办 人: 经 办 人:5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