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申请条件:1、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2、申请改变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内容的;3、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过期失效的。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2、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规定。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2、县(市)规划主管部门上报的选址项目需出具上报文件;3、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2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4、建设单位的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5、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或其他上级计划文件、主管部门意见或项目单位持发改部门的备案手续(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6、1:500(或1:1000)统一坐标系统的场地地形图2份 和CAD格式电子数据盘1份,并标注选址意向位置;7、重大项目需附选址研究报告,并附专家评审意见;8、地质灾害评估报告(拟选位置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9、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