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预算执行情况29项自查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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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07 年预算执行情况 29 项自查内容文件依据和处罚条款一、财政资金支出不合规问题,具体包括以下 4 个:1、单位向职工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是否全部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没有发放现金。 政策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06 18 号)第七条规定: 单位向职工发放工资(离退休 费)和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中央和省 级单位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 发放,不得 发放现金。违规处罚:根据财库200618 号,对未按本办法核算、反映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其他个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2、务院令第 427 号)处理。2、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发放职工工资和津贴补贴的问题(即以 2005 年发放 项目和标准为基础,不得新设项目、不得提高标准)。政策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 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521 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林人发2005121 号)以及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津贴补贴清理情况调研核查工作的通知(办人字200563 号)中央纪委、中2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 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厅字200510 号)第

3、一条规定:各单位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新设津贴、补贴 、奖金项目,一律不准提高现有津贴、补贴、资金的标准和水平,一律不准以现金或其他任何形式发放新的福利 。 违规处罚:厅字200510 号文第二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 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变更项目资金用途、挪用项目资金的问题,具体包含以下 2 种情况:(1)是否存在用项目资金弥补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福利费、加班费的问题。(2)是否存在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在项目资金中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费用(以 预

4、算批复的使用范围为准)的问题。如将行政事业项目资 金用于基本建设、将项目资金用于购车、高标准装修、支付房租、 单位住宅供暖物业费、职工医药费补贴、购置资产等;将基本建设资金用于基本支出或其他用途。政策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预200738 号)第二十八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中央部 门和项 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 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第二十九:中央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各级政府、各部 门、各单位应加强对预算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预

5、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违规处罚:财预200738 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财政违法行 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挪用财政资金,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加有关财政 资金,限期退 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问题,包含以下 2 种情况:(1)差旅费、会议费、出国费、培训费、咨询费等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是否存在用财政资金支付关联单位(即上下级

6、单位或兄弟单位)服务费大大超过成本,且明显高于市场同等服务价格的问题(比如课题费、软件开发费、业务委托费等)。政策规定:差旅费标准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06313 号)、 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办行200630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办行200749 号)、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行2007285 号)。会议费标准国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管财2006426 号)。出国费标准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 73 号)。培 训费标准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0240 号 )4违规处罚:财预200738 号第四十二条

7、规定: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财政违法行 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 目,追加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 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部门预算完整性、合法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以下 4 个问题5、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担保以及处置等取得的收入、捐赠收入等是否存在没有纳入单位预算直接列支的问题。 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九条:预算由预算收

8、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包括:(一)税收收入;(二)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 收益; (三)专项收入;(四)其他收入。预算支出包括:(一)经济建 设支出 ;(二)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三)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四)国防支出 ;(五)各项补贴支出;(六)其他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所称“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是指各部 门和各单位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境内外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 缴预 算的部分。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 预算支出,必 须按照本级政府 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

9、作出调 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7 号)第十七条:中央部门要严格执行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 执行中发生的非 财政补助收入超收部分,原 则上不再安排当年的基本支出,可报经财 政部批准后,安排 项目支出或结转下年使用;发生的短5收,中央部门应当报经财政部批准后 调减当年预算,当年的财政补助数不予调整。如遇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对预算执行影响 较大,确需 调整基本支出预 算的,由中央部门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进行调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 则 ,细化预算和提

10、前编制预 算”。违规处罚: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 纠正,并由上 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6、单位结余资金是否纳入预算管理统筹使用。政策规定: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489 号第十一条:有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的中央部门,在申 报 下年预算时, 应将净结余 资金全部作为本部门下一年度预算的首要来源,统筹用于本部 门重点 项目支出。第十二条:中央部门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项目,有专项结余资金的,在申报 下一年度预算时,应结合项目进展情况主动统筹部分结余资金

11、,再向财政部申请增加 预算。 对延续项目专项结余较 多的部门,财政部在下一年度可适当减少有关项目支出预算。第十三条:中央部门在年度预 算执行过程中, 动用净结余资金安排项目支出,或调整项目支出 专项结 余资金使用用途的,均应报财政部审批。第十八条:预算执行中,中央部门需追加预 算时 ,应结合本部门结余资金情况,优先动用其结余资金。结余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向中央 财 政申请追加预算。违规处罚: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489 号第二十三条 中央部门在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财政部应当责成其进 行纠正,并可以通 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结余资金收回中央总预算。7、是否存在弄虚作

12、假、多报多领财政资金的问题。6违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之一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 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 资金;(五)其他 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8、 2007 年基本支出(包括人 员经费、公用 经费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三项)收入、支出的预算数(根据 06 年上报的部门预算)、实际发生数(根据 07

13、 年部门决算)分别是多少,基本支出收入、支出的实际发生数分别占年度预算数的百分比是多少。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以下 8 个问题:9、基建项目是否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并且经过有关部门批准。10、基建项目是否存在“化整为零”的问题11、基建项目是否存在先开工再上报初步设计的问题政策规定: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 号)第一条: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尤其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建设程序执行。 现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包括: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工作环节。只

14、有在完成上一 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除国家特别批准外,各地方、部 门和企业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第二条: 严禁越权审批建设项目。在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出台之前,投资项目审批权 限仍按 现行规定执行。任何部门、7地方和企业,不得超越规定审 批权限擅自审批建设项目,不得采取“ 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管理。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 号)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 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 门要及 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 预 算管理的要求,及 时向同 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15、后,作为 安排 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违规处罚:计投资1999693 号第四条:今后对违反基本建 设程序的建设项目,国家计委不予审批。凡超越规定审批权 限擅自 审批的大中型基本建 设项目,以及擅自 对外签约的基本建设项目,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审 批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审批项目等处罚措施。第五条:今后对违 反基本建 设程序、越 权审 批和擅自对外签约等造成不良后果及善后处理,国家计委将不予受理,一概由 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地区或企业自行负责。12、是否存在因申报漏项、自行变更建设性质和地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概算调整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问题。政策规定:

16、国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管房地 2004153 号)第十九条 规定:初步 设计阶段批准的概算即 为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投资突破概算时,须按规定程序报批。违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责 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 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 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 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

17、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 设资金;(三)违 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8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 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1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变更计划建设内容的问题。14、是否存在虚列投资完成额的问题,包括虚列材料采购成本、虚列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成本,虚列设备投资成本等。政策规定: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 号)有关规定。财政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各部门、各建设单位的基本

18、建设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支出预算和规定的用途执行,严禁虚报冒领,高估冒算,变相挪用国家基本建设预算资金”的规定。违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责 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 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 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 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 设资金;(三)违 反

19、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读本第 92 页,未 经批准 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变更计划建设内容相当于挪用国家建设资金。915、基建项目是否在竣工后 3 个月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或经过批准延期)。政策规定: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 号)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 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

20、、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 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 调离。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办计字200531 号)第九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必 须在项目竣工后 3 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如3 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 经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期限。第十条: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七)竣工财务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财务决算,并通过了审核。违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违反国有 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基本建设工程

21、完成后,不进行竣工决算,或竣工决算完成后,不纳入单位法定的固定资产账目核算,擅自使用,为部门牟取私利。不办理竣工决算,在于逃避管理和 监督,利用完工 设施,非法获利。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 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 予警告或者通 报批评。 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16、基本建设项目净结余资金是否按要求上交中央金库。10政策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预2006

22、489 号)第十四条:中央部门基本建 设项目结余资金,除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 号)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执行本办法,其中:净结余资金的 70%上交中央金库,30% 部分按照本 办法有关项 目支出净结余资金规定条款执行,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使用时报财政部审批。 违规处罚:财预2006489 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央部门在结 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财政部应当责成其进行纠正,并可以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结余资金收回中央总预算。四、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以下 3 个问题:17、 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以及对国有资产进行出售、置

23、换、对外捐赠、报废、核销等,是否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应当进行评估的是否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了资产评估。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 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 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 对外捐赠、 报废、 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二十五条 事 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 应当 严格履行 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 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对相关国有 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 进行评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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