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绪论第一节 法理学的性质与范围3、 法理学领域的基本问题(1) 法理学的本体论在一定的法理学体系中,本体论居于核心地位。它所要探究的是一定的法的现象赖以存在的根基。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产生以前,都把法的现象看成是一种超时空的抽象的东西,抹杀或贬低社会经济条件对法的现象的制约作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对法的现象本体属性的分析,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面。a,把法的现象放置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之中加以考察,科学确定法的现象在社会体系中的地位,揭示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b,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的思辨,从考察法与法律的区别入手,深入分析法与社会经济条件的相互关系,指出法是社会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权利,同时揭示法律与统治阶级意志之间的内在关联,强调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从而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给予逻辑整体的统摄。c,进一步把法的现象的本体规定推向历史与现实的法律世界,探讨法的现象历史成长的基本法则,再现法的现象从“应有”到“现有”的辩证矛盾运动,进而使法的现象的本体内涵更丰富,更深刻。(2) 法理学的价值论要追问法的现象是什么的问题,除了进行本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