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一、卫生许可证管理制度(一)按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不得擅自营业。(二)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应达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并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三)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四)申请延续、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培训制度(一)公共场所经营者定期组织新进人员及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安排上岗。(二)健康合格证明有效期一年,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并由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统一保管。(三)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四)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培训。(五)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参加卫生法律知识、公共场所卫生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