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八年五月十四日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公务员的申诉,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促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法律法规对法官、检察官的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领导成员的申诉,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处理公务员的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第四条公务员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