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利用车辆资源,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省车辆费用开支,确保行车安全,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后勤科负责主要管理中心全部公务车辆和驾驶员。指定专人负责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及车辆调度、维修保养、费用、安全、审核等工作。第三条 中心公务车辆采取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点维修、刷卡加油、定点保险的管理方式。中心公务用车仅限于应急保障、通信保障、业务保障等相关内容用车。第二章 驾驶员管理第四条 驾驶员出车时,应严格执行派车任务,如有意外情况须与后勤科长及时沟通。第五条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 未经允许,驾驶员不得随意驾车外出,不得将车辆交由其他人驾驶。驾驶员私自外出或私自将车交由他人驾驶,出现事故一切后果由该驾驶员承担。第七条 驾驶员不得利用公务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若从事非法活动,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本人承担。第八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负有保管责任。第九条 驾驶员如有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挥、调配,弄虚作假、损害中心利益等行为,一经查证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