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辆维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车辆维修的管理,确保车辆的维修费用保持合理范围,有效的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公司所有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管理事宜。第三条公司车辆的维修分为日常维修与送修理厂维修两种。第二章车辆维修规定第四条公司车辆驾驶员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认真做好“三查”。第五条车辆驾驶员在每日“三查”中及车辆运行中,发现问题后应立即上报车队队长,并进行自修。第六条若驾驶员无法自行修复车辆存在的问题,需及时填写车辆维修说明单,详细说明维修的项目和损坏原因,经车队队长审查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公司领导批示同意方可执行。第七条车辆运行在外等特殊情况下,须电话征得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维修,否则不予报销费用。若有随车人员时需在修理费用单上作签字证明。车辆回来后再补填、报批车辆维修申请单,完善好手续。第八条维修、保养申报程序:一、车辆维修申请提出后,车队队长对维修、保养的原因及项目进行的全面审查,并初步预算出经费。二、车队队长负责联系修理厂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