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化藏族乡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乡公务车辆管理,节减公用经费支出,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我乡公务用车编制的车辆都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定点维修 第三条 定点维修的车辆范围及维修点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通过政府集中采购,确定我乡公务用车辆定点维修供应商。 第四条 维修及服务范围。除新购车辆保修期内的正常保养、维护和纳入车辆统一保险的故障维修范围以外的车辆保养、维修。因意外事故等引起的应由个人承担经济责任的维修,不在此范围。 第五条 送修单位的职责。车辆维修时,送修单位必须填写统一印制的公务用车维修送修单(简称送修单)一式叁份,否则,定点维修点有权拒绝修理。送修单上应注明送修单位、车牌号码、送修原因、维修项目、更换配件、送修日期、完工日期,双方盖章。 第六条 维修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维修企业接到送修单后,对待修项目诊断估价后填写公务用车维修报价单(简称报价单),经送修单位责任人确认和领导签字同意后才可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