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上市公司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上市公司专项法律服务合同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股票发行及公司上市等相关事宜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一、人员指派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等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小组,负责甲方股票发行及公司上市法律事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完毕之日时自行失效。委托事项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二、乙方律师的工作范围包括以下事项:1、公司上市专项法律服务(1)向甲方提供公司上市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2)为甲方提供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3)参与股票、债券、基金发行、上市的方案设计;(4)协助拟上市公司制作必要的报批文件;(5)协助拟上市公司制作、取得和完善有关资产、股权、工业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