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持续督导相关法规要求一、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相关法规u 中国证监会的部门规章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修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6月3日发布)u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2009年7月15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u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2008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2008年2月18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持续督导工作的内容与要求(一)持续督导期限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二)持续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