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双重股权结构的利与弊阿里巴巴在美国上市获得空前成功,同时也将双重股权结构引入了人们的视线。双重股权结构的英文是“dualshareclass”,指上市公司可以同股不同权,通常是一般股东一票一股,但公司少数高管可以一股数票。2004年谷歌上市,谷歌共同创始人拉里佩奇是这样讴歌双重股权结构的:双重投票的结果主要是,由“我的团队,尤其是斯尔盖布林和我在很大程度上掌控公司的决策和前途,尽管谷歌的股票会转手,股东可以充分享受谷歌的长期增长,但对谷歌的战略决策的影响要小于多数公众公司的股东。为了公司的长远利益,从增加公司的核心价值来看,这一结构明显有其长处”。但在美国也有反对意见。已故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威廉里普利便猛批双重股权结构,称其“臭名昭著,无以复加”,其理由是该结构剥夺了股民的投票权。欧盟一度考虑全面禁止双重股权结构,但该计划因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而搁置。美国也有双重股权结构存废之争。上世纪20年代双重股权十分普遍,1929年股市崩盘之后,双重股权逐渐淡出,上世纪80年代又“复燃”。美国证交会随即制定19C-4规则,试图扼杀重新萌生的双重股权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