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第四条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二)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三)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四)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五)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六)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七)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五条合同的主体(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