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为严格依法治理公司,搞好各项经营活动,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特制订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各部门对外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总公司所属单位和部门,均应遵照本规定执行。第二条 经济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为总公司办公室。总公司各部门由各部门的主管领导负责,各有关人员(具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专项授权的人)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或授予范围的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各部门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应接受总公司办公室的指导,监督、审核和检查。第三条 总公司各部门、各有关人员对经济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一)审查本部门管理和个人业务范围内代表总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并对此负责。(二)负责管理范围内经济合同的履行;履行中发观问题,提出变更或解除意见,同对方协商解决;负责本部门签订的经济合同纠纷的非诉讼处理,对确实无法解决的,在法定时效二年期限报请公司处理,并提供纠纷全过程的各种原件、影印件、资料等(三)各部门和各有关人员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均应按审批手续办理,由所属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