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 (一)公司法总论1、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的特征有以下三方面:(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民商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但凡法人均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依法设立(F6、7)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独立财产(F3)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独立责任即股东有限责任(F3)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F20)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a、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b、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应使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