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环境破坏、社会影响和财产损失,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成员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三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引用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88号令)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是指为预防、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件(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自然灾害)而开展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和应急评估等全过程管理。第五条 按照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可控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突发安全生产事件分为三级:I级突发安全生产事件(集团级)、级突发安全生产事件(公司级)、级突发安全生产事件(分厂级)。(一)I级突发安全生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