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员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员工长期服务于公司,积极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同时发挥退休员工对公司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针对为公司长期服务及为公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退休员工”指在公司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退休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员工:(一)2005年12月31日(含当日)以前入职,为公司服务年限在15年(含15年)以上的员工;(二)2005年12月31日以后入职,为公司服务年限在20年(含20年)以上的员工; (三)退休前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四)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员工。公司服务年限从员工试用期合格转正之日起至法定退休之日止。第三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员工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第二章:返聘规则第四条:返聘对象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专业技能或专业技术职称;(二)愿意接受并能胜任拟聘岗位的工作任务;(三)已正式办理了国家规定的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