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加强对金融工具业务的内部控制,提高金融工具业务风险管理水平,维护股东及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第二章 金融工具的分类第三条 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 持有至到期投资;(三) 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第四条 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 (一)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二) 其他金融负债。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