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两侧广告设施和标牌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省政府令第142号、第169号、第17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两侧是指从公路沿线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无边沟的,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下同)外缘起算,高速公路80米,国道50米,省道30米,县道20米,乡道10米以内的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告设施,是指用于承载、支撑商业广告的各种载体;所称标牌设施,是指用于承载、支撑除公路标志、商业广告以外的标识的其他各种载体。第四条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第五条广告设施的规划应当不妨碍行车安全,数量适当,间距合理。第六条下列区域不得规划广告设施:(一)公路建筑控制区;(二)交通标志前后100米范围内;属于国道的,交通标志前后500米范围内;(三)隧道口上方,边坡、坡脚护坡上,交通标志、安全设施上;(四)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