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进一步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更好地发挥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遵循的主要原则:(一)以就业困难群体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为安置重点的原则;(二)以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为主的原则;(三)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四)统一规划,属地管理,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三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统筹管理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各级就业部门负责拟订本地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上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责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及安置对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符合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管理和服务岗位。主要包括:(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从事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及相关事务等管理服务工作。如劳动就业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