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安全,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管理范围包括投资性资金、筹资性资金、经营性资金。 1、投资性资金指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投资等资金的收入与支出; 2、融资性资金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 法律主体借入或归还的资金等; 3、经营资金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税负,以及其他和经营活动相关的资金收入与支出,主要表现为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应收应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 1、现金,是指公司库存的现金,不包括公司各部门借用的、尚未报销的备用金。 2、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3、其他货币资金,是指公司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形式的货币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