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验收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部门管理的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其他部门管理的公路工程可以参照执行。中外合资建设的公路工程按投资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为: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和图纸;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等。第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施工和建设单位应编制全部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第六条 公路工程的验收程序分为交工验收(初验)和竣工验收。小型项目或改建的简易工程项目。经主持竣工验收单位批准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第七条 公路工程的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根据建设规模和投资隶属关系,由审批设计文件的交通主管部门或投资建设单位组织各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