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计量与支付规则第100章 总则101节.通则 1计量 (1)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办理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按总额计量。 (2)承包人应缴纳的所有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工伤事故险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以及施二设备险保险费,由承包人摊人各相关工程子目的单价和费率之中,不单独计量。 2支付 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将根据保险公司的保单经监理人签证后支付。如果由发包人统一与保险公司办理上述两项保险,则由发包人扣回。3支付子目子 目 号子目名称单 位101-1 保险费-a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总额-b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者责任险总额102节.工程管理 1计量 (1)第10208小节的工作内容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经监理人审查批准后,以总额计量。 (2)第10211小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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