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差旅费支出管理,控制开支,节约费用,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 出差审批: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的,须事前填写出差申请单,经分管副总审签后,报请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成行,否则,不予办理借款报销手续。第三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按岗位级别选择所乘交通工具:(一) 公司领导可乘飞机、火车软卧;(二) 部门负责人可乘火车硬卧,乘车时间超过6小时的可乘飞机。(三) 其他人员一律乘坐火车硬座,乘车时间超过6小时的可乘硬卧;(四) 不同级别人员因工作需要同行出差,可比照最高职务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第四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伙食费、出差地交通费实行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报销限额如下:(一)出差人员住宿标准最高为三星级酒店。(二) 伙食费每人每天报销限额:1、在省内出差的(不含本市所辖三县)每人每天100元,本市所辖三县每人每天60元;2、省外出差的一般地区每人每天120元,特区每人每天150元;(三) 出差目的地交通费(含本市往返机场